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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不再办理《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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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不再办理《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

  6月11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对于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办理工作的通告》,表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于发布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18号)的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再办理《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具体有关事项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呼吸机、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红外体温计等五类重点产物出口销售证明由山东省药监局医疗器械处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前期山东省药监局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医用口罩等五大类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办理程序》执行。

  二、其他医疗器械产物的出口销售证明办理工作由山东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负责,具体办理程序及要求见《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办理程序》(附件1);各检查分局负责区域、联系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见《出口销售证明联系信息表》(附件2)。

  叁、根据工作需要,山东省药监局制发并启用&濒诲辩耻辞;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专用章&谤诲辩耻辞;7枚,印章样式见《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专用章印章样式》(附件3)。


  附件1

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省内已取得医疗器械产物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证书,或已办理医疗器械产物备案及生产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公司,办理《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附件1)时,适用于本程序。

  二、办理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于发布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18号)

  叁、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公司应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检查分局提交《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登记表》(附件2),并报送加盖公司公章的以下资料,资料内容应与出口产物的实际信息一致: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3.医疗器械产物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二)审查核对
  各检查分局应当确定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办理的承办人及审核人。由承办人对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核对,并填写《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审核表》(附件3)交审核人审核签字。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向公司说明理由。

  (叁)出具证明
  审核人签字后,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出具《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并加盖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专用章。
  《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编号的编排方式为:鲁齿药监械出齿齿齿齿齿齿齿齿号。其中:
  第一位齿代表生产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
  第二到第五位齿代表4位数的证明出具年份;
  第六到第九位齿代表4位数的证明出具流水号。
  《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日期不应超过申报资料中公司提交的各类证件最先到达的截止日期,且最长不超过2年。

  (四)领取方式
  领取方式为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各检查分局应告知公司可自主选择《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的领取方式。
  现场领取《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时,应要求领取人携带《授权委托书》(附件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签收回执。
  选择邮寄送达的公司应在《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登记表》(附件2)领取方式一栏勾选邮寄送达,并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邮寄地址等信息。

  (五)省局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各检查分局应在省局网站及时公示《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办理情况,以便公众查证,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疫情防控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呼吸机、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红外体温计等五类重点产物出口销售证明由省药监局医疗器械处负责办理。
  其他医疗器械产物的出口销售证明办理工作由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负责,各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再办理《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
  (二)公司应当建立并保存出口产物档案。内容包括已办理的《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和《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购货合同、质量要求、检验报告、合格证明、包装、标签式样、报关单等,以保证产物出口过程的可追溯。
  (叁)公司应当保证所出口产物符合医疗器械出口相关规定要求,并应当符合进口国的相关要求。在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公司自行承担。

  来源: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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